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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黑龙江高考成绩复核及复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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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9-19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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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忆雪 高级教师 2021-09-19 12:33

【摘要】从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发表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审查和审查方法》,具体如下 各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 为了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审查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发行《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教办〔2017〕3号),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审查和审查办法》,现在发行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审查和审查方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发布《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号)、教育部和我省普通大学入学考试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别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是高考成绩的审查、审查,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高考成绩审查分为审查和审查,由高考审查卷工作办公室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考生可以申请审查的事项包括考生的手写姓名、考试号码是否符合条形码、考生本人的答案是否泄露、问题得分是否泄露(登)、各问题得分合成后是否符合考生提供的成绩等。评分宽度等超过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条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和事项;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本人的高考成绩存有异议,应于6月25日下午17:00时前,持本人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受理、汇总本地区考生的高考成绩复核申请,并及时报送至省招生考试院。未按规定方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省招生考试院不具体受理考生个人的高考成绩复核申请。 第七条 本着实事求是、为考生负责的原则,高考评卷工作办公室对考生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反馈给各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各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当地考生讨论结论的投递和说明。 第八条考生如果对审查结论有异议,收到审查通知后,必须当天向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受理后,必须立即提交省招生考试院。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复审组,对复审结果提出质疑最终认定,由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将复审组认定结果书面送达考生本人。复审组做出最终结论后,不再接受考生其他相关异议申请。 第九条在审查和审查中,如果发现考生成绩错误,确实需要变更成绩,审查组或审查组发行变更报告书,按照程序在大学入学考试成绩数据库进行变更,重新发行大学入学考试成绩通知书。 第十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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