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08:51作者:王华老师
3、从行为责任看,行政不作为多为单位责任,行政乱作为多为个人行为。在25件不作为案件中有18件为单位责任,占到不作为案件总数的72%。个别行政部门对县委政府决策部署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积极,导致全局工作受影响。2013年春节期间,县城市执法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放松执法巡查,致使姚岭村违规抢建现象高企,给洪山工业园拆迁人为增加了难度。乱作为行为则以个人或群体责任居多,12件乱作为案件中10件是行政人员的个人责任,占到乱作为案件总数的83.3%。主要表现为,执法人员群众观念淡薄,服务意识欠缺,为政不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等现象。譬如,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南晓东、土地交易中心原主任许名远,利用职权之便,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大肆受贿,违规为他人减免土地出让金,严重破坏了我县土地交易秩序。
4、从表现形式看,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为,作风不实、政令不畅、畏难怕硬、相互推诿等行为。譬如,县采砂局巴河分局副局长潘呈贵在值班期间麻痹大意,疏于巡查,导致出现违法采砂船只盗采河堤禁脚,严重影响行洪安全的责任事故。在城区查违过程中县城市执法局方吕、徐春等人,对违规抢建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上报,严重影响了查违工作的严肃性。行政乱作为主要表现为,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违法违规行政等行为。譬如,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所所长杜立成超越职权范围,擅自批准3家出租车公司增加出租车共60辆,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变化趋势
1、个人行为向群体性行为转变。在37件失职渎职案件中,30件为两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且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巴河镇五洲大畈灌溉工程失职渎职案涉案人员多达8人,涉及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巴河镇等4个单位。竹瓦粮管所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理到司机个个参与,无一幸免。其次,有的地方和单位还打着“集体决定”幌子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兰溪镇蔡畈村以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名义,截留强农惠农资金,冒领退耕还林补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前台操作向后台控制转变。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进一步规范,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惯常的违规操作空间被压缩,但仍有少数行政部门不愿放弃原有的部门利益,借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机会,打着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幌子,与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相互勾结,甚至结成“利益同盟”,通过指定中介,搞独家经营,垄断服务,千方百计谋取小团体利益。比如,环保、工商、国土、住建、房产等部门虽按要求完成了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但改制后的机构与管理部门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部分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人员挂职各种中介机构,利用职务之便,为中介机构拉客户、拉项目谋取好处,破坏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这种现象在住建、规划、国土、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表现尤为突出,亟需加强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