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2:3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四十五条职工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资料符合规定情形,现场办理,需提交会议研究或需调查的,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要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提取监督
第四十六条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不执行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