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2:36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四条职工生活困难,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失业保险金的,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五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以提取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住院总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
第十七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当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到账户余额的百位。
第十九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均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所需材料
第二十条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正式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为父母、子女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或二手房的,除提供第十九、二十条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建造、翻建住房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5)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6)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由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购买征(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征(拆)迁补偿协议(在购房合同中载明补差面积、金额等情况的可不提供该协议)、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需提供:(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异地贷款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周内打印的、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能显示贷款基本信息的还款明细表);(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