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09:20作者:王华老师
各初中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南京市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6]8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2016年园区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在园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公办、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社会事业局教育科和区招生办公室具体落实初中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社会事业局从今年起在招生期间成立招生协调工作小组,其成员由教育科人员和各校相关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全区招生工作的咨询、协调。
二、划定学区
按照“尊重历史,结合实际,保证学位,相对就近”的原则,各初中学校施教区由园区招生委员会划定(见附件一)。各初中学校要严格按照施教区范围招生,切实保证本施教区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全部按时入学。
三、入学条件
⒈应届小学毕业生入学政策年龄原则上在15周岁以内(2001年9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十六周岁且接受义务教育已满连续九年的大龄小学毕业生,在对口初中校尚有多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入学试读。
⒉没有丧失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的有残疾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为正常招生对象。
四、招生办法
㈠公办学校
⒈施教区招生
施教区内小学应届毕业生入学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园区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一致。
⑴属下列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同时符合其它条件的,按正常入学处理:
①园区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园区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儿童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