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14:31作者:王华老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则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规定包含两方面意思:一是职工主张加班费的,负有对加班事实进行举证的责任;职工举证不能的,承担败诉后果;二是职工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拒不提交的,可以推定加班事实存在,由用人单位承担败诉后果。
本案中,樊某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的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如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形成的工作记录、电子邮件等,再由WH公司对樊某加班的具体时间、加班费计付标准及已支付的加班费数额举证。
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管的相关证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一是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二是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本案中樊某已提供电子邮件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WH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但WH公司以数据丢失为由拒不提供考勤记录,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案例3.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
王某于2015年4月3日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保安队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4月5日王某辞职并于当日申请劳动仲裁。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636元/月,王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39996元。
经仲裁,该建筑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15年5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39996元。
点评:
首先,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