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14:31作者:才子老师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制衣厂因未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刘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则应由制衣厂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刘某支付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进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相互考察了解时期,但法律并没有免除该时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分散用工风险;同样,劳动者也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为自己参加工伤保险,以获得充分的社会保障。
案例2.员工加了班企业不认可加班工资算不算?
樊某是WH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15年6月订立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樊某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5000元/月,每天上班8小时(9:00——18:00,含午休1小时),每周上班5天。
樊某入职后勤奋工作,但工作量较大,每天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加班约3小时左右,加班地点有时在公司,有时在家里。WH公司采用了指纹打卡考勤方式,但每月未向樊某确认考勤表记录。
今年1月,樊某向公司提出支付加班费,WH公司却称并未安排樊某加班,樊某下班后仍留在办公室也不一定就存在加班事实。樊某不服,于1月1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供了数十封自己的工作邮件,邮件时间均为晚上8时至10时左右。WH公司称考勤系统数据丢失,未提供考勤记录。
樊某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5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6000元。经仲裁,WH公司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休息日工资。
点评:
本案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是未能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加班工资争议中,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作出了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