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7:51作者:才子老师
3、哪些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答:主要有三类人员:(1)我市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养老保险费。(3)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的企业养老保险费。
4、补缴政策对补缴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全省历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今年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2014年度数额为2623元/月),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5、补缴政策对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保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保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6、补缴政策对补缴年限和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1)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还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2)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