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7 14:46作者:才子老师
(三)工商部门:负责在工商年度检验时,依法查验餐饮服务业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违反环保法规拒不改正的不予通过工商年度检验;配合食药监部门对无证(照)经营、拒不落实治理措施、油烟严重超标且居民反映强烈的餐饮单位,依法严肃查处;督促建成区住宅楼开设的餐饮服务企业转行经营。
(四)能源部门:负责开展餐饮业清洁能源推广应用,建立市、县(区)优质清洁能源供应网络;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拒不使用清洁能源、散煤燃烧污染严重的餐饮服务单位(场所)依法进行整治。
(五)住建部门:负责商住综合楼内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及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监管工作,督促从事餐饮服务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安装专用排烟系统;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住宅结构、无专用烟道擅自从事饮食服务经营等问题进行整治。
(六)规划部门:在控规编制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严格按照城市建设和环境功能区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布局餐饮服务功能区。新建建筑有餐饮功能的,在项目图纸审查时,必须设计或预留专用排烟系统,并考虑与居住区相对距离。
(七)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组建成立后,将按有关文件规定承担辖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城市管理职能,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和行政处罚,届时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对餐饮油烟污染监管职责按规定移交。
三、治理任务
(一)严格餐饮服务业项目选址和审批
1.杜绝违规选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实行双重审批。新、改、扩建餐饮项目,一律实行环保、食药监部门双重审核把关。先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开展环评审批或环评备案登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三同时”要求,同步建成高效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达标验收合格手续后,再由食药监部门受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许可经营。需要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食药监部门不予许可经营。
(二)加强现有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
1.清查备案。食药监部门向属地环保部门提供完成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的餐饮服务单位名录,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对已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且达标排放的餐饮服务单位(场所)予以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情况同时抄送食药监部门,由食药监部门负责建立监管台账并将其纳入许可和日常监管,建立并落实定期检查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