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6 01:34作者:王新老师
第六种是有意避嫌型。以往由于官商勾结滋生不少腐败问题,为政商关系蒙上一层阴影。现在一些领导干部为了避免嫌疑,与民营企业既不往来、也不关心,对企业的事情能躲则躲、能拖则拖、能不办则不办,甚至新官不理旧账,过去承诺的招商政策不兑现,过去欠的工程款无人还。
上面列举的前两种类型的“不作为”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应该禁止,这样的“不作为”比乱作为要好。后四种类型的不作为,从根本上说要靠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来解决。同时,还要靠强化监督制约、追究问责和建立激励容错机制等综合措施来破解。
二、强化监督问责是破解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有效手段
要把治理不作为不担当作为正风肃纪的重要任务。不作为、不担当不是正风肃纪导致的必然结果,而恰恰说明作风建设还不够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中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把治理重点转向不作为,强化执纪问责,激发党员、干部担当和创业精神”。要把治理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作为深入推进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上升到违纪的高度来对待。对不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作风拖拉、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诫勉、通报和党政纪处分。对不会为、不能为的,要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庸懒散拖”的干部及时给予组织处理,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氛围。
把不作为不担当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八项监督内容,其中明确规定党员干部要践行党的宗旨、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对党员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从监督重点来看,《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纪委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对不作为不担当造成后果和损失的要严肃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发出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规定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责情形——对党中央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的,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的,要予以问责。对不作为、不担当甚至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必须坚持“零容忍”,通过严肃问责遏制为官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