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20:08作者:王华老师
4.基本保障乏力,执法效率不高。长期以来,农业执法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远远不能满足农业执法工作的需要。在机构设置方面,农业综合执法实行市支队、县区大队的两级管理体制,无法将执法管理工作延伸到乡镇基层。
三.当前我市农业法制的基本任务
1、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执法依据。随着依法治农的深化,要加快农业方面的立法步伐,牢固树立“依法兴农”意识,抓紧制定实施立法修法规划,围绕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投入、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着力研究、谋划、推动制订法律法规。要按照“急用先立”的要求,及时做好立法内容的调研、立项、上报等工作,加快地方立法工作进程。
2、建立准入制度,确保农资质量。将农业行政执法环节向前延伸,实施农业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其准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资产品准入。建立强制性农资质量抽检制度,实现对农资生产与流通各环节的质量全面监测。安排专用经费,固定监测点定期监测与面上例行检测、执法随机抽检相结合。加强对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的监测,尤其要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产品的抽检密度,对于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做到早期发现、及时查处,阻止假劣农资流向市场,避免给农民造成损失。二是农资经营主体准入。进一步明确规定农资经营者必须具备的资金、设施、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提高农资经营者入市的门槛。与准入制度相配套,应同时建立退市制度。其内容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产品退市和经营主体退市。对不合格的农资产品强制招回、退市。对违法经营者注销其营业执照,清出市场,并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给予处罚,规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经营农资产品。三是农产品市场准入。对进入批发市场、超市的食用农产品必须具有农产品检验检测合格证,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鲜活农、畜产品也必须将具有农产品检验检测合格证作为前置条件。
3、加强执法机构建设。由于农业综合执法涉及问题很多,应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贯彻《农业法》和2008年《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确保新组建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作为市、县(区)农业局二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做到编制、人员、经费“三落实”。同时,加强对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使执法人员知法懂法、严格守法、准确用法、自觉护法,具备综合执法的良好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