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20:08作者:李天扬老师
截至目前我国已制订了130余部涉农法规、条例,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法律体系。这一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与农村发展相适应,与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相适应,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的时代特征,体现了我国农业与农村法制现代化的成就,对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目前我国农业法制工作现状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农业就是法制农业。我国农村改革起步较早,市场已经在农业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的调节作用,农业是基础性弱势产业,市场竟争能力低,依靠法律的规范、稳定和强制性作用,校正市场制度的缺陷,保障和促进农业发展尤为重要。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农村“人治”观念浓厚,法制观念淡漠,农业仍然是全社会法制化程度最低,法律调整机制最不健全的产业,农民仍然是社会最低层的弱势群体,农业投入品良莠不齐,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
农业执法部门由于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执法力度较弱,不足以确保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农业执法过程中,我们认为目前我国农业法规与执法实际情况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
1.执法体制机制不顺。由于执法体制不尽人意,农业系统内部存在多头执法,行业间也存在交叉执法问题。一是涉农法规分立,管理、执法权限分散。如按照《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专业法规的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范围涉及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种畜禽等农业生产资料,其中《农药管理条例》对于农药和农药市场管理规定有管辖权的有农业、工商、工信、质监、安监等部门。二是农业执法体制不顺。农业部门内部推行综合执法,但对执法主体及其职能、执法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从农业管理角度来看,有生产、经营、使用三个环节,各环节谁来负责目前从农业系统内部未界定。综合执法机构很乱,综合执法的范围和形式五花八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不统一。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明确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但具体怎样综合没有规定,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搞好和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也没有对综合执法模式进行统一,农业综合执法模式不统一,上级意图不能及时贯彻落实,影响正常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