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枣庄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4)

更新时间:2018-07-16 13:35作者:三水老师

    8、原以家长名义为子女审批的宅基地,已登记在家长名下要求变更登记,其子女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凭家庭财产协议、公证书等有效证据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凭宅基地审批手续,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并经公证,可为其子女办理土地登记。

    9、因保管不善造成土地使用证丢失,有档案材料的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按程序补办土地使用证,无档案材料的在当事人申请后重新按程序办理土地登记。

    第九条 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确权。对少批多用的,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该部分暂不确权,待后处理。对批多用少的,按实际使用范围确权。

    第十条 因婚嫁关系或迁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拥有宅基地。

    第十一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等安排的宅基地,按宅基地批准文件进行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 合法的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权属来源证明可依据下列之一提供:

    ⑴村(居)委会审核同意建房的文字资料或证明;

    ⑵乡(镇)、(街道)政府批准文件资料。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可凭下列之一提供:

    (1)乡(镇)、(街道)政府批准文件或村(居)委会证明;

    (2)县级农业部门批准文件;

    (3)占用耕地、园地建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

    (1)使用耕地建房的,应提供区(市)政府批准文件;

    (2)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应提供乡(镇)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

    4、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对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遗失或无法查找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街道)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可以作为确权登记的依据进行土地登记。

    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作为土地权属来源用于土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出生日期必须是1969年1月1日前,出生日期为1969年1月1日后的,应查明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应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为本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建设年份、某年经某级批准给谁使用、土地用途、土地面积、有无扩建、使用权人有无变更历史(房屋继承、房屋买卖、房屋赠予、分户)以及使用权人是否只有一处宅基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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