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枣庄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2)

更新时间:2018-07-16 13:35作者:三水老师

    1、通告:区(市)政府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土地总登记通告。

    2、申请:土地使用者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3、权属审核:审核标准应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

    4、公告: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宗地所在村(居)委会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

    5、异议处理: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异议成立,应当重新进行权属调查。

    6、注册登记:公告期满,土地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区(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注册登记。

    7、颁发土地证书:国土资源部门填制土地证书,颁发给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必须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户”的确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住宅进行确权,其余的住宅只进行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

    第七条 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采取村(居)民申报---村(居)委会核实--调查人员核查---公示征求意见---乡、镇(街道)审查盖章的方式确认。

    1、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标准,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四至清楚、无争议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发证。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当时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面积予以登记发证。  

    3、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一律凭宅基地审批批准文件进行登记。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按批准的土地面积登记发证;原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使用,现已依法补办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按补办批准手续时批准的面积登记发证。

    按以上原则办理土地登记时,其面积超过省、市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备注栏内注明“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造、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省、市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办理土地登记,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超面积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分别注明超过规定的面积,不予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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