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7:28作者:王华老师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住房的,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建设住房的,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三)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四)以上用地面积不包含农村生产用房(烤烟房、畜厩等)用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其他建设活动不得影响他人居住环境。村(居)民新建住房的层数和高度,应当符合村镇规划要求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尚未制定规划的村庄,新建住房的层数和高度,以及公厕、垃圾收集设施建设位置,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地方特点和时代特征。新建、重建、改建、扩建住房应当符合当地特色民居建设的有关规定,应当保护和继承优秀传统建筑文化。对不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影响乡村景观风貌的住房、附属设施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改。
第二十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当地村庄规划,保证住房安全。位于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重要旅游景区景点、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等重点区域的村庄,在未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前,不得实施农村住房建设行为。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居)民住房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和准建许可统一管理制度。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居)民可以申请住房建设: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二)原有住房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毁损的;
(三)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者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易地搬迁新建的;
(四)危旧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五)原有宅基地因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等被征收、征用需要易地新建的;
(六)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七)原房屋用地面积低于限额标准80%的农村村(居)民扩建住宅的,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住房建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村(居)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统一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审核并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