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7:28作者:三水老师
(二)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宅基地建房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对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施工等级证书的组织和个人承担农村建房施工任务的,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和《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和限期整改。
(四)施工组织和个人擅自修改农村村(居)民建房设计图纸或者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和《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五)无批准权限或者超越批准权限的组织违法批准农村村(居)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并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的责任,并依法对无过错的报批人进行赔偿。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中所涉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取得的收入列入财政支出预算作为村镇建设专项经费。
第五十七条 向农民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无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假冒伪劣的钢材、水泥、沙石、木材等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