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7:28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十九条 通过对农村房屋确权发证,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明确权利范围,使农村房屋产权成为资本载体,为统筹城乡科学发展创造条件。
第五十条 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的发放,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积极探索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融资信贷抵押途径,在农村房屋产权确权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稳妥开展农村房屋所有权的抵押贷款业务。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捐赠机制,鼓励和引导名人名企及社会各界积极捐资,增强农村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撑力度。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五十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工作建议列为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应当列为县(市、区)、乡(镇、街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将有关职能部门应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工作职责列为县级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对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严格考核。
第五十四条 使用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规范、通用图纸达到以下标准的,给予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奖励:
(一)连片建设30户—100户的,安排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二)连片建设100户—200户的,安排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三)连片建设200户—300户及其以上的,安排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四)连片建设超过300户的,安排以奖代补资金50万元,市、县财政各承担50%。
第五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构建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 加强对农村村(居)民建房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农村村(居)民建房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章等行为。
(一)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农村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已形成建筑面积的,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