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7:28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二条 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废弃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公益林、水体保护区等。
第十三条 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点面结合,分年、分批、分期、分户,又好又快地全面推进农村特色宜居宜业安居房建设。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新村庄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编制宜居新村庄建设规划。村(居)民住房建设规划应列为新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新村庄住房建设要突出特色性,以“保持农村特点、保持农村田园风光和良好生态环境、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为原则,因地制宜利用自然地理条件,挖掘地方文化内涵,在建筑形式上彰显“白墙灰线格子窗、坡顶灰瓦两头翘”的建筑风格,创造简洁、大气、新颖的农村建筑形象,做到设计风格新颖、高低错落有致、富有吸引力。
鼓励农村村(居)民到统一规划选址的新村庄或者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
第十五条 偏远村庄不宜集中建房的地方,村(居)民可以根据当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在原址拆旧建新或者另外选址建房,建筑方案经所在地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住建或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建设图纸设计规范制度,在充分尊重村(居)民意愿的基础上,推广使用统一规范的设计图纸。市级规划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地区特点和民族生产生活习俗,按照保障型、普通型、小康型、富裕型4种户型,每个户型至少设计3个建筑标准,供村(居)民建房时选择。
第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村规民约,确保村(居)民按批准的平面规划及建筑单体外观风貌建盖住房。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设计图纸储备库制度。根据农村住房建设的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市级财政适时预算安排适当专项经费,专门用于编制、完善和更新农村住房建设的图纸设计。
第十九条 鼓励农民建房选择使用适建图纸,对使用规划部门制定的统一、规范、通用图纸的给以每户补助1000元建设资金(市、县财政各承担50%),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第二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和严格管理制度,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村(居)民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使用宅基地建设住房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