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7:25作者:李一老师
(二)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涉及农用地,其农用地转用手续尚未依法批准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
(五)原有住宅被征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六)户口迁入本集体,但原籍仍有住房,或者原籍住房未依法转让并将宅基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七)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八)申请宅基地属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或水利工程范围等禁止建设区的;
(九)申请宅基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农村村民分户申请宅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主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用地限额。
(四)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应计入本户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在校大中专等院校户口迁出仍在读的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户口迁出的现役义务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用地限额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参加集体建房的,房屋建成后应当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可以整理或者复垦的,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及时整理或者复垦。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具体的村庄规划进行,建筑层数原则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列入“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精品点的区域,建筑规模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可适当调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