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7:25作者:才子老师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宅基地使用方案,审核村民建房用地,并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程序、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实施房屋建筑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经济适用、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依法审批的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城镇规划,并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房屋宜采用坡屋面,按地方建设元素建设。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地域特色。
第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面积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同户(以户籍证明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具备分户条件,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二)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未实施安置,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四)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五)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住房处在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不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城镇规划,或已列入规划改造并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