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15:14作者:王华老师
对既有小区,各专业公司应当积极接收相关管网、设施。需要改造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相关事宜,所需费用按照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分摊,区别公共部位、个人产权部分分别负担。具体实施办法由产权单位、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与专业公司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回迁安置住宅小区等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等有关工作。
老旧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社区化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具体管理方式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十二条 施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相应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在小区内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服务内容、各项管理制度、收费标准、(临时)管理规约、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责分工、24小时服务电话等。
(二)接受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考核,一年至少开展一次业主满意度测评。
(三)在社区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公示栏,及时向业主公开公示物业服务信息,每年至少公示一次物业服务费收取、使用及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维护情况。
第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部队自管社区由单位自行确定管理模式。
单位自管是社区物业管理模式之一,区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协调指导、监管考核、受理纠纷投诉、行政执法等工作职责。
各企事业单位、部队应当接受区、街道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按照区、街道要求完成自管小区管理服务提升,参与街道、社区两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执行会议相关决议。
第十四条 老旧小区实行社区化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牵头组织,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社区内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二)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
(三)对社区内绿化进行日常养护,保持绿化完好。
(四)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
(五)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