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15:14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建立街道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邀请和召集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机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等各方负责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居民)代表参加,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紧急事件。
(四)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并进行监督和协调。
(五)协调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关系。
(六)按照《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受理、指导、监督成立业主大会,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工作。
(七)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监督、指导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八)配合区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九)新建小区在居民入住前,派驻社区居委会筹备组,做好社区建设相关工作;居民入住后,由筹备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社区居委会;未成立社区居委会前,由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十)其他应当由街道负责的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职责:
(一)对社区物业管理直接负责。
(二)明确物业管理具体责任人。
(三)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社区警务室为成员,监督和指导社区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活动,调解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当参加社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依照《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六)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社区内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并向区相关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七)教育引导居民参与配合物业管理、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产,促进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协调发展。
(八)监督物业服务费、经营性收费的账目公开公示。
(九)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对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评。
(十)对物业管理单位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申请须经社区居委会同意,监督、核查业主意见,受理业主举报、投诉,工程完成后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