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15:14作者:李天扬老师
(十一)对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社区,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落实卫生保洁、绿地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电梯运行、二次供水等基础性服务。
(十二)发生物业管理单位停止服务的,做好应急处置,维持社区正常秩序,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应急措施到期后,有条件的社区,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条件不成熟的,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管理。
(十三)其他应当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的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章 各部门物业管理相关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转变工作方式,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各区政府做好物业管理工作;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科学划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做好相关职责、权限的衔接。
第九条 住建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供水、排水等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落实有关消防、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安全、停车及合理的行车路线等工作, 对车辆阻塞交通路线,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等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定期对社区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依法处理损坏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对将住宅改作经营(办公)场所的营业执照核发工作。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卫生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测、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加强基层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物业服务工作的结合。
质监部门负责社区内电梯等特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监察。
第十条 鼓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专业公司通过设计及施工介入、代建代管等方式接管新建住宅小区内相关管网、设施,与社区管理单位、居民用户签订协议,确定专业公司、社区管理单位、居民用户管理维护界限节点以及有偿服务等事项,做到小区内管网由专业公司统一管理、维护、维修及改造,相关建设费用、维修费用按照规定列支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