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15:13作者:李一老师
(三)物业服务达不到两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最低等级指导标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经多数业主同意,协商约定本小区具体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约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两部门公布的最低等级基准价。
(四)保障性住房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住宅改变用途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尚未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收。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
第十三条住宅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和渣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等。
市区住宅区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标准按每装修期最高5元/平方米执行,下浮不限。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新建住宅区,实行门禁、电梯卡(证)管理的,应免费为业主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卡(证)。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收取卡(证)工本费。房屋交付后,新增门禁、电梯卡(证)管理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