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1:23作者:三水老师
评价机制方面,新职称制度通过采取审阅教案、听课说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业绩能力、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价。尤其在一级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中,新增听课、说课、答辩等环节,健全了申报人与评审专家面对面的交流考核评价制度。
同时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坚持同行评议,行业与社会认可,提高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
改革后,中小学职称评审将严格执行职称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方案,坚持岗位聘用制度,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工作;同时突出用人单位在评聘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使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职务能上能下,实现了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
按照全市的改革进度工作安排,人员改革过渡将在5月底前完成;今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任务将在10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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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作为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衡量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尺,是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的通道,承担着激励和引导中小学教师不断提高能力素质、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积极性创造性的重要任务。目前我市现有中小学教师约17万人,其中副高级职称2.6万人,中级职称7.9万人,初级职称6.5万人。现行的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于1986年开始实施的,通过多年来不断改革创新,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依据1986年国家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逐步完善发展起来的。《试行条例》对中小学教师的职务类别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各类学校开展教师评价、考核提供了制度依据。原有的中学、小学职称系列为两个独立职称序列,中学分为中学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4个级别;小学分为小学高级、一级、二级教师3个级别。中、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分别为副高级、中级。通过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为学校提供了有效的人才评价服务,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2009年1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于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规定,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山东潍坊、吉林松原、陕西宝鸡三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并于2010年12月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