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3:47作者:王华老师
(一)制度(指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同)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
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间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海口市美兰区、三亚市、文昌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施行时间为2009年12月,在其他市县施行时间为2010年10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施行时间为2011年4月,在其他市县施行时间为2011年7月。
第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政府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2015年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上半年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下半年为每人每月120元,以后年度逐步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县、自治县财政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5元(根据国家政策实时调整),其余部分由省财政与市、县、自治县财政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分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每月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随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以及个人缴费年限长短等情况适时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自治县财政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分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与现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基金支付。社会统筹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自治县财政给予弥补。
第十条 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已按《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老农保)参保的人员,自老农保参保缴费之日至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日之间的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补缴欠缴年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办理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再补缴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