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4:52作者:王新老师
(五)推行“跨校评聘”。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本地区跨校评聘工作方案。“跨校评聘”须先征得相关学校同意,遵循自愿原则,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教师有序参与。重点鼓励空岗数额少且符合竞聘条件人员多的学校中的教师到空岗数较多且符合竞聘资格条件教师少的学校参加竞聘。对于参加“跨校评聘”的教师,各相关部门应简化程序,为其办理调动交流手续。此类教师在申报评聘高(中)级职称时,可不占调入学校当年的核定推荐空岗数。
(六)探索特设岗位教师校际交流工作。为推动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优秀教师校际交流,按照岗位专设,职务特聘、待遇先兑、关系不动的原则,探索专业技术特设岗位教师校际交流工作新机制。各地区开展特设岗位教师校际交流评聘工作,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各市(州)每年须提前制定特设教师评聘工作方案和岗位计划,认真开展调研,选择确定好受助学校和所需学科,科学设定高级岗位指标,从县及以上重点学校选派优秀教师到乡村中小学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服务。每年开展特设岗位教师校际交流工作情况,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
七、健全完善评聘监督制度
(一)实行岗位设置核准制度。中小学岗位设置工作按国家和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程序相关规定执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和兑现岗位工资的依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单位)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核准。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纪检监察部门及广大教师的监督,确保各环节程序公正规范,推荐评审聘用公开透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强化工作职责,加强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聘用管理政策规定的个人和单位,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严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对各学校(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调整,要按照统筹兼顾、资源均衡、保证重点、有保有压、循序渐进、强化监管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加强动态管理和宏观调控。严禁擅自突破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也禁止采取“一步到位”的简单方式将结构比例调整设置到最高控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