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08:54作者:王新老师
6.放宽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需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7.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在我市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户口可迁至所在县、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
8.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投靠落户。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9.放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落户条件。凡属我市失地农民、优秀农民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自愿转移进城人员,以及已经在我市工业园区、大型工矿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等人员,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
(三)创新人口管理
10.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云南省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卫计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