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09:39作者:三水老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等手续。
市人防办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建防空地下室手续办理;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易地建设审批手续,符合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按规定办理完成减免手续。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县、特区、区环境保护局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手续的办理。
市地税局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免征、减半计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的手续的办理。
通讯、供水、供气(供暖)、广电网络及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从收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的办理。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监管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未按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争端的,有关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依照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一条 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活动的处置力度,杜绝新的违法建设活动。对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立即对涉及区域进行现状控制,并明确责任、严格奖惩,控制违法建设行为。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严禁以棚户区改造名义新建、迁建、改扩建、购置和维修政府性楼堂馆所,防止借棚户区改造之机建设大广场、大马路等形象工程。因违法建设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要按规定和程序问责。
第三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管理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督办督查事项,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督办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4〕23号)加强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实施主体要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