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1:55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促进省级以上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相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偿资金),是指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省级以上(含国家级)公益林的补植、抚育、保护、管理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市、县级财政应当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对市、县级公益林的营造、补植、抚育、保护、管理的补助。
第四条省级补偿资金补助范围是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省级以上公益林地。
第五条省级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林业局共同管理,职责分工为:
(一)省财政厅负责:
1.省级补偿资金预算安排;
2.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3.审核省级补偿资金年度分配方案,监督检查省级补偿资金使用;
4.牵头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二)省林业局负责:
1.对市、县申报的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和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审核、汇总;
2.根据省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审核汇总的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拟定省级补偿资金年度分配方案;
3.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具体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市、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公益林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各自职责。
第二章补助标准和对象
第六条省级补偿资金补助标准根据省级财力,由当年预算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补偿标准低于省级补偿标准的,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补足。
第七条省级补偿资金的补助对象,按林权权属、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确定:
国有林场、苗圃和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助对象为相应的国有林场、苗圃等国有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