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1:55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区域内承担公益林管护职责的国有单位签订省级以上公益林管护合同(一级管护合同,式样附后);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公益林管护职责的国有单位应当与具体承担管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组织)、管护人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二级管护合同,具体内容由县林业、财政部门规定),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以上公益林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反映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公益林现状资料(含图表),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资料,管护合同和其他有关公益林管理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公益林管护职责的国有单位应当依据二级管护合同约定,将管护公益林的管护支出发放至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或管护人员。其中拨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应当在金融机构建卡,通过银行卡直接支付给个人,并建立劳务支出发放台账和相关档案。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公益林管护职责的国有单位应当建立管护支出发放台账和公益林管理档案,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绩效管理与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做好绩效目标编制、跟踪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在市县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省级补偿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省级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财政、林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省级以上公益林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对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将对省级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对市县财政、林业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开展抽查,对监督检查和抽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违规使用省级补偿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补助资金外,核减直至取消其下一年度补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