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1:55作者:王新老师
集体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助对象为相应的乡(镇)、村集体、集体林场等单位;
其他省级以上公益林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由各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公益林保护管理实际情况拟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第八条省级补偿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国有单位公益林省级补偿资金支出范围为:护林员劳务支出,公益林抚育、补植、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支出,与管护公益林有关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支出,建立公益林管护档案、检查验收等管理性支出,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其职工参与公益林管护及管理的劳务支出,其他与公益林保护管理有关的支出。
(二)集体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省级补偿资金,为管护省级以上公益林的补偿性支出。
第九条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林年度管护任务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支出范围,编制省级补偿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与公益林管护有关的项目实施内容和经费支出预算等。实施方案报经所在地的市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直单位补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局审核备案。
第十条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探索通过成立公益林管护组织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的省级以上公益林,个人投资营造或经营管理的省级以上公益林,实行统一管护试点。对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公益林实行统一管护的,应当事先征得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同意,并签订委托管护协议,约定管护职责及享有的管护支出份额。
第十一条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管护,各地可逐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具体包括省级以上公益林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当年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等内容,同时报送相关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各地省级以上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及当年补助标准,将省级补偿资金下达市、县。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省级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在省级补偿资金下达后2个月内,将补助直接拨付至乡(镇)和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