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29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初中或高中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结业证明书,编制花名册。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未完成修业年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学籍管理员应当由各单位或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在校生数多的学校由教务部门副主任担任),责任心强,熟悉学籍管理规定、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全国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定期组织培训,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明确岗位职责,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将系统应用和技术支持纳入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审核工作,减少问题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