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29作者:三水老师
4.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第二十二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附件6),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操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出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学生出国(出境)定居;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退学一年内,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一个月内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学校应及时依法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动员其返校就学,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小学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后由学校颁发。对准予毕业的初中和高中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毕业证号编排规则与学籍辅号相似,其中第二、三位数改为毕业年度后两位数,前面加冠字母B。
第二十七条 初中、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补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