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29作者:李一老师
第八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普通学校应接收具备学习能力的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品行表现符合普通中小学要求的工读学校学生可以转到普通学校就读。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从全国学籍系统中导出学生信息,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管理。
第十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学校核办学籍信息变更,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发生各类学籍变动时,学校应及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进行有关信息维护,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纸质的新生花名册(附件2)和上学年学生增加和减少情况登记表(附件3)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存档一份。
省和设区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上学年学生增加和减少情况登记表报送所在地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