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09:14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九条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四项费用。
房屋拆迁补偿,即房屋主体部分的重置成本,是指对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屋,根据批准的用途、面积、建设层次和建造结构等情况,按照自拆的原则,给予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附件1执行。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即房屋主体装饰和内部装修费用,是指对被拆迁人合法有效房屋,根据房屋实际装修建筑面积、特征等情况,按照自拆的原则,给予的综合包干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附件1执行。
搬家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以户为单位补助。具体标准按附件2执行。
第十条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不再给予安置。
第十一条被征地拆迁农村村民的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对象为:
(一)征地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前,合法取得的住宅类房屋被拆迁,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被拆迁人(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户”);
(二)征地范围内,已分户或者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办理分户手续,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前,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无房户(以下简称“非拆迁安置户”);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待遇。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部分房屋被拆迁后,剩余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用地限额标准的,不予安置。
第十三条拆迁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需要进行居住安置的,在城市规划区外,一般按'一户一宅,相对集中,自拆自建'原则,实行迁建安置,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实行集中联建安置但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及市人民政府明确实行公寓式安置的范围,一般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基础设施配套'的原则,实行公寓式安置。公寓式安置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实行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迁建安置用地由安置对象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