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09:14作者:王华老师
第三十条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冒领、截留或挪用补偿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材料,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郴州市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
附件:1.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及装饰、装修拆迁补偿标准
2.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标准
3.郴州市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4.郴州市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装饰、装修项目拆迁补偿标准
5.郴州市迁坟补偿标准
6.郴州市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补偿标准
7.郴州市征收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青苗补偿标准
8.郴州市征地范围内成片果树青苗补偿标准
9.郴州市征地范围内成片经济林木青苗补偿标准
10.郴州市征地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木、草地青苗补偿标准
11.郴州市征地范围内苗圃青苗补偿标准
12.郴州市征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13.郴州市征地范围内零星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
14.郴州市征地范围内零星花卉、苗木青苗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