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09:14作者:三水老师
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的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拆迁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将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求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六)申请听证的权利、期限、途径和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布公告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认真研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被拆迁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征地拆迁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地;对限期腾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征地拆迁补偿费未全额支付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腾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