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6:44作者:李一老师
问:请问《实施办法》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答:第一个亮点是突出了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省委实行巡视制度,承担省委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这意味着省委既是领导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对巡视工作,省委要坚决负责,主要领导带头尽责,班子成员积极担责。省委书记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省委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要配合落实好巡视各项工作。目前,按照中央要求,我省建立和完善了省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省委“五人小组”会议听取巡视情况汇报、省委书记听取巡视情况汇报的讲话向中央巡视办报备等制度,这些都是省委承担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明确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责任。领导小组组长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巡视工作的部署,及时解决巡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领导省委巡视组深入了解问题,做到指导督导到位、组织力量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协调推进到位、运用成果到位。
第二个亮点是对巡视全覆盖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中央巡视全覆盖的要求,在《巡视条例》规定的巡视对象和范围基础上,我省巡视覆盖范围更广,《实施办法》增加了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省委每届任期内,对这些对象的巡视,必须开展1至2次。鉴于市(州)、县(市、区)两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重要地位,省委将把市县两级作为巡视的重中之重,做到部署上重点安排、力量上重点保障、成果上重点运用,加强对市县领导班子监督,推动市县党组织建设再上新台阶,巩固党的基层政权,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第三个亮点是巡视内容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实施办法》第三条开篇明义,提出“省委巡视工作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要对巡视对象执行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进行监督,紧扣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严格用纪律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切实把巡视的过程作为推进纪律建设的过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确保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巡视工作通过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增强党的意识和规矩,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为依纪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制度保证。
第四个亮点是强化巡视成果运用。巡视成果运用事关巡视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生命力。《实施办法》对强化巡视成果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明确了省委职责,第三十一条规定“省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有关巡视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二是改进巡视反馈,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为督促相关人员和上级单位认领责任,《实施办法》创造性提出,巡视发现的问题属前任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可向时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对县(市、区)的巡视情况,省委巡视组应当向市(州)党委进行通报。同时,对行业和领域的普遍性、倾向性、突出性问题,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三是加强分类处置,第三十六条对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如何办理进行规定,并明确要求“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办结的,每2个月报送1次办理情况”。四是强化巡视中立行立改,第二十六条规定“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涉及选人用人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报告办理情况。”五是加强巡视后的全面整改,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具体任务、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要求,并于2个月内分别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情况报省委巡视组审查后,以文件报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六是加强巡视公开,第三十九条规定“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党内和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七是充分发挥巡视成果在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方面的作用,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巡视期间,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应当听取省委巡视组的意见。”省委还根据《巡视条例》和《实施办法》制定了《湖北省巡视成果运用暂行办法》(鄂办发〔2016〕18号),对加强巡视成果运用作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