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3:34作者:三水老师
4、防控风险
建立全周期的风险防控机制,构筑基金运作与财政运行的风险隔离墙。严格限定财政承担全周期补贴责任的政府性投资基金,仅限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民生项目领域,并且要求财政补贴纳入当年预算,实行总额控制,财政对基金的补贴与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财政补贴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盘子的10%。强化基金管理人与政府和其他出资人的利益绑定,要求管理人对基金认缴出资,必要时实行项目跟投,从机制上约束基金管理人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制定政府性投资基金投向负面清单,不得投资于房地产、期货、二级市场股票等项目。日常监管方面,明确财政、审计部门对政府性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建立基金运行绩效评价制度和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
4基金退出
1、退出时间
政府性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政府出资应按期退出。确需继续出资的,由省财政厅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整体评估,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存续期内如达到预期目标,政府出资可通过清算、转让、回购等方式提前退出。
2、价值评估
政府出资从基金退出时,除按基金设立时约定的方式退出的,应聘请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政府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3、提前退出
政府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在社会资本未如期出资、一定期限内未实质性开展投资等情形下,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5监督评价
1、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应当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2、监督审计
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3、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半年度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和财务报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基金管理机构向省财政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政府性投资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和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当发生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时,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