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3:34作者:才子老师
3、运作原则
政府性投资基金按照“明晰定位,统一归口;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程规范,防控风险”的原则运作,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公共产品提供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4、划分边界
严格界定财政专项资金与政府性投资基金的边界,避免功能交叉。今后,政府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全部通过政府性投资基金来运作,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技术改造、基础科技研发、淘汰落后产能、缓解融资难题等方面,通过实行全过程公开引入社会监督,提高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公平性和使用绩效,并且主要采取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事后补助或者间接补助的方式,不进行股权投资。
2基金设立
1、归口管理
严格实行归口财政管理,政府统一审批。按照中央要求,明确省财政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通过合理设计基金方案、择优选择基金管理机构等,充分发挥基金作用。参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政府性投资基金应当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相关单位在统筹评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运作空间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提出基金设立方案,统一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设立。
基金设立方案应包括组织形式、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内容。
2、严控数量
为防止基金设立过多、过滥,避免资金和政策碎片化,《办法》规定,除中央明确要求外,产业类基金原则上通过已批准设立的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统一运作,不另行设立基金;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仅限属于省级事权、省级直接实施的跨区域且有稳定现金流或专项收入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一个领域最多设立1支基金。
3、政府出资
限定政府出资来源,推动产业类专项投入方式转型。基金中政府出资通过相关专项资金落实,原则上不新增预算投入。前期政府出资任务集中,当年财政资金各类来源不能满足的,可以通过预拨以后年度资金来弥补。确需预算追加安排的,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政府性投资基金设立时应明确规模上限及出资期限,达到规模上限或出资期限后,不再继续出资。政府出资采取认缴制,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