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3:49作者:李天扬老师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年度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组织指导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监督资金使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供应;林业、农垦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工作;国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编制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支持棚户区改造的有关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省审计厅要对棚户区改造计划执行情况实施跟踪审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限期整改,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湖北省2016年棚户区改造最新消息:
一、湖北省住建厅2016年改造棚户区住房39万套
2016年3月15日,湖北省住建厅公布2016年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实施棚户区改造39.11万套,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住房、公租房20.53万套,分配入住16.24万套,新增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0.75万户,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棚改年度目标任务的50%以上。
根据工作要点,湖北省要求各地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货币化安置办法,对商品住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县,加大货币化安置比例。确保湖北省2016年棚改货币化安置达到50%以上,消化商品房库存20万套左右。
今年,湖北省将逐步推行“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公租房保障范畴。推广共有产权、先租后售等做法,满足新市民自有住房需求,并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城乡住房保障有序衔接机制。
同时,今年,湖北将把公租房竣工分配入住及后期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原则上,2013年之前开工建设的公租房90%以上要竣工分配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