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3:49作者:李一老师
(二)落实改造项目。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统一规划,连片改造。单栋、小规模的地块,可并入相邻项目一并改造,减少插建,保障城市规划的整体性和可控性。项目规划在考虑居民安置、经济效益平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配建商业网点等,提高项目平衡能力。不能就地平衡的项目要纳入当地整体规划,由政府主导,实现整体平衡。
(三)完善综合配套。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选点布局,要做好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安置住房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落实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各地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以更灵活的方式加强城中村改造,简化城中村土地报批征用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财政贷款贴息。要充分发挥融资平台的作用,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专项贷款,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力度。各地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要利用市场化机制,吸引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三)落实税费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适当减免征收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做好征收补偿
(一)以人为本,依法征收。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坚持“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则,不同意征收户达到半数以上,必须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征收方案。对征收房屋面积过小的,要明确最低面积补偿标准。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