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3:47作者:三水老师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扩大到国有林场、垦区。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普通商品住房收费标准的80%。
(四)完善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危旧房)居民自愿选择。各市、县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与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相结合,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可通过共有产权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优先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要优先保障并做到应保尽保。
五、提高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组织程度
(一)强化政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责任,强化统筹、落实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当地保障改善民生实绩挂钩,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部门协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和计划的上报、分解工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大省级资金补助力度,制定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做好每年新增用地计划单列工作。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考核督查。建立健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形势分析、情况通报、跟踪督查等工作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政府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省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对各地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坚决制止改造中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改造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与问责,并限期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