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4:21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四条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月31日(含),逾期提出的,将不予受理申请。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由商务、环保、财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单位组成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发放工作小组,统筹组织本办法涉及的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工作,多渠道加大对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政策的宣传力度。
第十六条商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牵头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实施工作;
(二)成立服务窗口并做好窗口的日常运营工作;
(三)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属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工作;
(四)负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如实录入报废黄标车的有关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指导车主向公安机关办理车辆注销登记;
(五)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统计符合奖励范围的黄标车拆解数。
第十七条环保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审核报废车辆是否为黄标车;
(二)负责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二)负责统计符合奖励范围的黄标车报废数。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奖励资金拨付和监管;
(二)拨付市政府确定的对县(市、区)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公安交警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符合奖励范围的报废黄标车的注销登记工作,并发放《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核实符合奖励范围黄标车的注销数;
(三)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清理并发布公告;
(四)负责对违反环保标志限行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督促2005年底之前的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不再给予办理营运资质;
(二)负责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对本市营运黄标车进行清理并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