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4:21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第一时段(2015年12月31日)(含)前提前报废的,按基准奖励标准的100%执行;
(二)第二时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含)前提前报废的,按基准奖励标准的90%执行;
(三)第三时段(2016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含)前提前报废的,按基准奖励标准的80%执行。
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运车辆未在第一时段交售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在奖励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奖励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奖励金额,已领取本市奖励的车主不得重复领取国家、省政府奖励。
第四章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属地管理原则以及车辆注册登记地址,奖励资金依据分级承担的原则进行筹集。
(一)市财政负责市本级提前报废黄标车财政奖励资金,县(市、区)财政承担所属的黄标车提前报废财政奖励资金,县(市、区)可根据任务轻重程度,在奖励基准基础上自行提高奖励标准。
(二)市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区)淘汰黄标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资金申请、审查及兑付
第十二条符合奖励范围的黄标车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机动车注销证明》开具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联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南平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在服务窗口领取或登陆市商务局网站、市环保局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高教网教育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五)车主(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签字并验原件);
(六)车主为单位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七)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八)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第十三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黄标车,商务部门应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