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1:46作者:才子老师
3、关于高速公路越江桥梁的保护。高速公路越江桥梁是全省高速公路网的重要节点,而其管理、养护工作与普通路段相比又有特殊性。为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越江桥梁附近水域的巡查,发现桥梁及其防碰撞设施受损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并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因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在高速公路桥梁周围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以及从事钻井、爆破作业、焚烧物品等活动已经做了详细的禁止性规定,《条例》就有关保护内容没有作重复规定。
(三)关于提高高速公路服务质量
1、关于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规范。近年来,随着我省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社会对高速公路营运服务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诉求,主要集中在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等方面。针对清排障收费中出现的问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车辆实施清障救援时,应当将车辆拖至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协商不成的,应当从最近的出口处将车辆拖离高速公路。国家对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清障救援收费应当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拖曳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2、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高服务区的服务水平,《条例》增加了相关内容,在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专门细化规定了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要求,特别是明确规定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且价格不得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
(四)关于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一直是高速公路管理的重点领域,通过前几年的集中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12年3月1日起,《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正式颁布施行,成为全国首部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的政府规章。为了保证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和统一,《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二条明确了广告设施的相关管理要求,其中,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高速公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第二十二条规定,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服务区、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一百米范围内(不含建筑控制区)等区域可以按照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同时明确规定了设置广告设施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就许可的有效期限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