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1:46作者:三水老师
《条例》的修订,对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高速公路管理体制
1、关于高速公路管理主体及责任。2014年2月26日,省交通运输厅挂牌成立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履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营运监管、路网调度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职能。为了更好地明晰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及其各自设立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交警机构之间的职责和权限,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条例》第四条、五条对高速公路管理主体和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重要的一点修订内容就是明确授权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2、关于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条例》第五条将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内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以及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授权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并明确其具体职权范围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确定。目前,省交通运输厅正在组织制定具体办法,确保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推进到位。
(二)关于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1、关于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和涵洞内堆积物和搭建设施的管理。由于位置隐蔽,日常巡查难度大,高速公路桥下、涵洞内堆积物、搭建设施现象一直较为严重,很大程度上威胁到桥梁、涵洞的安全,为了加强管理,《条例》专门新增两个条款,规定了相应的养护和路政管理职责和义务。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和涵洞内有堆积物、搭建设施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除;当事人阻挠清除或者涉及路产损失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报告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同时,在第二十一条明确,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路政巡查中发现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和涵洞内有堆积物、搭建设施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清除;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查找不到当事人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代为清除。
2、关于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规范。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使用年限的增加,需要更多的养护施工以保证高速公路通行质量,但养护施工本身也会对道路畅通造成影响。为解决上述问题,《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专门就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进行了规定,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时规定上述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因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并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