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5 11:36作者:三水老师
而对于在2016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于2016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中人”,由于个人账户为零,体现不出参加工作以来所作出的劳动贡献,因此,政府会给与“视同缴费年限”的优待,在发放养老金时,会依据“视同缴费年限”的长短等因素,计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持“中人”的待遇衔接,这次改革还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即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平均、限高。总之,其原有的待遇水平不会降低。但这样一改,不仅能够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还能保持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待遇,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同步完善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即公务员或参公人员实行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而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基本工资加绩效考核工资制度。
改革实施9年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领域逐步出现了结构不合理、调整机制不健全、基层或一线职工工资偏低的怪现象,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
如某省级党报,一名专业记者的基本工资仅有800元,加上绩效工资也相当于一名餐厅服务员。记者的招聘要求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而餐厅服务员的招聘要求是“长得端正、会写字即可”,所以,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也要同步优化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即提高基本工资,建立职业年金,让专业技术人员与高级知识分子得到心理上的平衡,让时代彰显出文化与创造的魅力。
职业年金由两个资金来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4%缴费,这两部分资金就构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职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后,依据其职业年金累积的情况和相关约定,可按月领取到职业年金待遇。对于乡镇一级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将逐步建立乡镇工作补贴制度,以提高基层或一线工作者的待遇。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
转移与接续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如在单位同一统筹范围内转移,只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即可,不用转移社保基金。如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转移接续时既要转移个人账户的累计存储额,还需转移基金部分。但无论是哪一种转移与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会使之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