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01作者:王华老师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领导职务序列从国家级正职到乡科级副职共分10个职务层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从巡视员到办事员共分8个职务层级。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公务员级别从高到低分为1至27级,领导职务以及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与级别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比如,厅局级正职与巡视员对应13至8级,厅局级副职与副巡视员对应15至10级。
不过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序列设计还仅限于领导职务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与职级序列还是空白。
因此,深化分类管理至少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职务与职级序列加以补充:一是设计行政执法类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序列;二是明确行政执法类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三是设定行政执法类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升降的系列条件。
2016年,作为全国公务员分类改革唯一试点,深圳市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从高到低设计为一至七级执法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从高到低设计为主任、主管、助理等若干层次,初步建立了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管理制度,为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重塑待遇决定机制
重塑待遇决定机制是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公务员法规定,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与其他待遇的依据。从公务员法的立法精神来看,此规定的本意应是,职务与级别是公务员两条不同的职业发展台阶,职务晋升侧重给官,级别晋升侧重给财。
但在现行的公务员工资与待遇决定机制中,职务、级别的这种功能差异并未体现出来。相反,级别和待遇皆由职务决定,这给公务员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合理区分职务与级别的功能,重新赋予级别对于待遇的决定性作用,使级别成为公务员的另一个专业发展台阶,就成为重塑公务员待遇决定机制的基本考虑。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通过晋升级别获得合理的待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其意图即在于此。
从技术层面来讲,当前重塑待遇决定机制可以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考虑建立类别工资制,不同类别公务员适用不同的工资体系。比如,美国联邦政府共有30个薪酬系统,其中3个主要的薪酬系统适用于近90%的雇员。